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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

   2011-06-05 12730
核心提示: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04-29
【实施日期】1991-04-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

农银发[1991]第90号

1991年4月29日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由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现将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民委、商业部最近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核,确定湖北赵李桥茶厂等16个茶厂为民贸定点企业。现将国家民委、商业部民委(经)字[1991]24号文《关于确定全国16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你们。除这16个茶厂外,其它茶厂均为非民贸企业。享受民贸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的茶厂只限定在国家民委、商业部所批准的16个企业内,其它茶叶生产加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优惠贷款。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民贸定点茶厂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民贸优惠贷款范围。
  二、优惠利率按人民银行银发(1991)68号文的规定年利率5.76%执行。各行按年利率8.64%计收利息,优惠利率5.76%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8.64%的差额2.88%,待年终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62%。各行在决算时将差额返还数上报总行。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各地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的贷款,从今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优惠利率。
  四、加强对民族用品(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服务和监督。定点企业必须按计划组织生产、供应。否则,将视同普通企业,取消其所享受的信贷优惠。银行按优惠政策返还给企业的利息必须用70%以上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税后留利应该补充的流动资金仍应照补。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部分,按挤占挪用贷款处理,并不再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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