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8-04-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
2008年4月3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对应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
总局此前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局在出口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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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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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蔬菜 |
sc |
马铃薯、木薯、甜玉米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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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菌 |
sy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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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食及豆类 |
ls |
大麦、小麦、黑麦、玉米、大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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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籽油料类 |
yl |
油菜籽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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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干坚果 |
gj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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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籽仁类 |
z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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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茶叶 |
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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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可可咖啡原料类 |
k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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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植物源性调料 |
t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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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 |
zyc |
如:枸杞、人参、西洋参、菊花 |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八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收到生产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考核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2-2)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附件2-3)。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核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附件2-4),并对基地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顺序编号(5位);不予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直属检验检疫局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八条 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当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应及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辖区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5)上报总局。
第二十条 总局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一)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二)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三)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五)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六)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七)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五)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 品 类 别:
基 地 名 称:
基 地 地 址: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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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
企业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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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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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注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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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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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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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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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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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地管理权限类别 |
□ 自有基地(需有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共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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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基地 (需提供与土地种植户的基地管理合同,共 份;种植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共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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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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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基地管理能力 |
基地管理组织(部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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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制度(基地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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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管理人员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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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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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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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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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 |
农用化学品种类及控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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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含种植及管理、农用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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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监管(农用化学品使用、原料安全采收等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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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异常情况监控及应急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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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 |
异常情况报告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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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检测自控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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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检测自控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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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疫情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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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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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清单(基地管理制度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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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承诺: 1. 本企业所提供的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属实,否则责任自负。 2. 加强备案种植基地的日常监管,确保备案种植基地符合相关要求。 3. 认真执行和落实农残检测自控措施。 4. 不收购、加工非备案种植基地或非本企业自控基地原料冒充备案种植基地原料。 5. 严格执行全过程溯源管理。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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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基地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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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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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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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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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面积 |
亩 |
预计年种植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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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形 式土地面积 |
自有基地 |
合同基地 |
其他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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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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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总地块数量及详细信息(地块代号、种类、责任人、联系方式、地块面积、预计鲜品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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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 |
周围环境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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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栽培介质或土壤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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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灌溉水来源及水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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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
企业对基地地块的指导、管理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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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块自行管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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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块植保人员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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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采购控制程序及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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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保管 |
是否专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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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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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存放仓库 |
是否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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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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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施放程序(领用、稀释、施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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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药安全程序(安全培训、急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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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理措施(含空瓶/剩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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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控制溯源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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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本年度种植计划(产品名称、计划种植时间、计划种植面积、预计产量、分布地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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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收/装运控制措施(采收期、原料标识、溯源、卫生控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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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清单(基地控制管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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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承诺:
基地负责人(申请企业)签字: | ||||
附件2-2:
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3.1 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
3.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3.3 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3.4 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3.5 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4. 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4.1 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
4.2 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4.3 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4.4 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2-3:
用 途 □ 初次考核 □ 重新申请
□ 换证复查 □
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品种: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企业或基地人员: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体系文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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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判断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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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关于基地备案书面申请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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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证明或合同 |
有□无□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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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种植、收购合同样本或清单 |
有□无□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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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地植保员的档案材料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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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地平面图及基地编号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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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栽培和田间管理技术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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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
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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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8.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种植基地加工企业情况表 8.2 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图 8.3 机构职能、权限 8.4 农用化学品采购管理程序 8.5 农用化学品保管程序 8.6 农用化学品施用及施用后的安全处理管理程序 8.7 出境植物源性食品的农用化学品残留检验管理程序 8.8 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
有□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
文件审查结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需改进的方面: | |||
|
审核人员:
审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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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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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关于基地备案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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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证明或合同 |
(证明材料名称、证明材料发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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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阅企业种植、收购合同清单 |
(合同数量、种类、期限等,种植面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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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植保员档案材料 |
(档案材料名称及发证机构等) |
|
5 |
基地平面图及基地编号 |
(基地名称和面积等) |
|
6 |
栽培和田间管理技术 |
(栽培体系、管理体系等文件名称、对象、适用性) |
|
7 |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
(主要病虫害的种类、防治方法是否适当、适用,是否违背农用化学品管理体系) |
|
8 |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
(体系是否完整、可行、是否设计有相应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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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 容 |
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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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地生产和出口情况 1.1 上年总出口量、实际种植面积 1.2 出口食品原料采收记录 1.3 抽查3-4份采收记录,是否有详细的采收时间、品种、农户名称(基地编号)、地块编号、采收数量、装运箱号记录 1.4 原料进厂验收记录,是否有品种、农户名(基地编号)、装运箱号、检验结果 1.5 是否有加工记录,加工品是否能追随到基地编号和采收时期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2 |
农用化学品采购控制 2.1 是否有确定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名单和固定的销售单位 2.2 检查农药采购一览表,对照检查是否有国家进出口禁止使用的农用化学品 2.3 抽查一览表中2-3种农用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发票、使用说明书、 2.4 采购发票上的销售单位是否与公司规定的一致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是□ 否□ |
|
3 |
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 3.1 企业是否有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能力 3.2 委托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的机构 3.3 抽查2-3份检测抽样(送样)单 3.4 企业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结果登记表 3.5 抽查1-3份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结果报告 3.6 农用化学品残留不合格的批次是否可以追溯到生产基地及农户 3.7 农用化学品残留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能□ 否□ 有□ 无□ |
|
4 |
基地环境 5.1 基地周边是否有污染源 5.2 专门的采收场地是否清洁 5.3 专用的采收场地是否存放其他各类植物源性食品原料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5 |
种植基地基本情况 6.1 现场地块是否有明确标识(标识是公司对农户的统一编号) 6.2 基地病虫害实际发生情况 6.3 间种主要作物品种 6.4 间种作物农用化学品施用受控情况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6 |
农用化学品保存发放情况 7.1 是否有专用农用化学品保管库,基本条件如何 7.2 是否有农用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7.3 是否有领用记录 7.4 农用化学品是否专人管理 7.5 相关记录是否有专人保管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7 |
农用化学品的施放管理程序 8.1 是否确定了专门的施药人 8.2 检查2-4次病虫害发生及防治记录具体内容 8.4 施药人现场操作情况考核(抽查1-2种施用农用化学品的浓度、稀释方法等) 8.5 施药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考核记录: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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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核结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通过考核的基地情况: 名称 品种 面积(袋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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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进的事项及纠正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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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是□ 否□ 措施及预计完成时间: 基地代表(签字): 基地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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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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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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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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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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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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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正面) 备案基地名称: 基 地 地 址 : 备案基地编号: 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上述出口种植基地符合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予以案。 本证有效期: 年 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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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品种 |
种植所在地 |
面积(袋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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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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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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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直属局 |
备案种植基地 |
对应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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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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